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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逆反心理-班级管理专题

[07-25 21:35:03]   来源:http://www.t6t5.com  班级管理方案   阅读:8120
概要:在该案例中,学生考试作bi,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履行一个学生的义务,陈老师作为监考人,有权利制止学生的作bi行为,并对作bi者提出批评。但陈某当众动手掀起学生的裙子却是侵权行为。教师陈某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呢?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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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案例中,学生考试作bi,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履行一个学生的义务,陈老师作为监考人,有权利制止学生的作bi行为,并对作bi者提出批评。但陈某当众动手掀起学生的裙子却是侵权行为。
  教师陈某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呢?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
  在中小学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有哪些呢?
  变相体罚方面的有:罚站,罚超过学生体能的体育运动、体力劳动,罚学生数十遍地誊抄作业等等。
  侮辱学生的行为有:当众讽刺挖苦学生,揭学生的短处羞辱学生,使用“蠢猪”、“笨驴”等侮辱性语言训斥学生。
  歧视学生的行为有:以学习成绩的好坏安排座位;以学生父母的职业、收入多少的不同分别对待学生;引导或指示学生孤立犯错误的同学;在批改作业、课外辅导中不公平地对待学习成绩差的同学等等。
  对以上行为,很多学生和家长认为,这可能只是教师的师德问题,其实,有以上行为的教师,不仅师德不好,而且已经触犯了法律,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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