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力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贯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策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并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定。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的咨询。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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