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评价制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深化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XX]16号)、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潍教办字[20XX]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推进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其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素质教育与新课程理念的要求,以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六个维度发展状况为基本内容,采取多元化评价方法,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状况,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
综合素质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注重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2、发展性原则。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发展水平,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使学生明确自己发展的努力方向,从而促进全体学生健康发展。
3、激励性原则。以发展目标为导向,激励评价对象不断进取,不断完善自我、发展自我。
4、过程性原则。要贯穿于知识技能的学习、良好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培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等学生素质发展的全过程,使每个学生的发展过程都得到优化。
5、协商沟通原则。加强协商沟通,使评价工作成为学生本人、学生之间、教师和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使评价结果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学生的真实发展情况,并被学生接受。
二、评价机构与职责
为进一步搞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教育局成立由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的“安丘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各学校、各教管办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接受并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申诉,查处违规行为。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由校长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教育局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评价的实施细则及办法,明确评价程序,组织并监督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各班级要成立评价小组。班级评价小组由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名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班级学生评价工作的实施、评价结果的合成和评价等级的确定,为学生写出综合性评语,接受家长的咨询。
各高中学校要成立招生录取认定委员会,负责制订考生综合素质等级认定标准和办法,报教育局审批、公示后,组织对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等级认定。
三、评价内容、方法与程序
㈠、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的评价
1、评价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的六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确定六方面评价内容: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道德素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交流与合作能力。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