⑻、评价成绩的认定
评价结束后,班级评价小组将评价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校评价委员会对每位学生的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确定最后的评价等级。学期末由班级评价小组成员将学生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各项评语填入《安丘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由评价小组组长签字、学校评价委员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装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由班级评价小组计算出学生在所有年级的总成绩,确定终结性评价等级,经学校评价委员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记入《安丘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㈡、高中学校对初中毕业生的认定
1、认定内容
认定的内容是初中毕业生的标志性成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初中学校对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二是毕业生在初中三年所获得的、能够反映个人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六个维度发展状况的各项实证性材料。
2、认定标准和办法
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各高中学校招生录取认定委员会根据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初中毕业生标志性成果的整体情况制定,报教育局审批、公示,然后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等不超过考生总数的30%;E等也要严格控制。被初中学校认定为优秀等级的,原则上高中学校不能认定为B等以下。认定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审查备案。
四、评价结果的使用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其中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学校对考生综合素质等级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高中学校对考生综合素质等级认定结果是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与高中招生录取“硬挂钩”,与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等级等值对待。
五、保障措施
㈠、建立公示制度
1、学校要公示评价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及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各班评价小组的组成办法及组成人员名单,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2、要公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结果等。评价结果只公示学号和等级,不公示姓名。同时,建立学生申请复议制度,允许学生对自己的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㈡、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
1、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于结果公示后一周内,及时向学校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学校应在接到申诉后的5日内给予处理和答复。
2、如果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的处理和答复不满意,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和答复意见后的10日内向市评价委员会举报或申诉(举报电话为4292810)。市评价委员会将在接到举报和申诉后的20日内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和答复,并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及处理的过程和结果。
㈢建立诚信制度
1、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市评价委员会将对学校评价委员会、综合素质评价者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2、学校评价委员会要与评价委员会所有成员、评价小组所有成员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家长进行诚信教育,要求教师必须对学生一视同仁,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教育学生在同学之间的互评中,做到客观公正,在自评中做到实事求是;教育家长要帮助学校与学生做好评价工作,不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不影响学校的评价工作。
㈣、建立评价质量监控与完善机制
1、在评价工作中,学校评价委员会要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对各班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重大问题要重新组织评价。学校要把教师参与评价的情况记入其业务档案,作为教师量化考核、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2、每次评价工作结束15日内,学校应将评价结果报教育局备案。市评价委员会将对各初中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3、高中学校有责任对升入本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验查,其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初中学校,并报教育局备案。如果出现较为严重的差异,应提请市评价委员会审核。
4、构建完善的监督体制、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严重影响评价工作的行为,应记入相关责任人的诚信记录档案,立即组织重新评价,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诚信记录不良的教师不能作为评价小组的成员,3年内不能评优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