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表第⑶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7)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8)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在第⑽、⑾栏中,本表⑿栏应由第⑸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9)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1)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续栏编号。
(12)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申请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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